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4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7004581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6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