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32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小包(驗餘淨重柒點零參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玖貳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柒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206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該案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驗餘淨重7.03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92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06公克),均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98年6月2日17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某地,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入香菸內施用及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之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2206號卷第46頁)。而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驗餘淨重合計7.03公克,空包裝總重1.0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219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另本件扣案物之香菸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926公克),另一白色結晶一小包亦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06公克),有該院98年6月10日草療鑑字第098060003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98年度毒偵字第2206號卷第32頁),是本件扣案物品,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