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26號原告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黃建達 被告 陳明卿
陳明蒼 劉陳桃 陳李曾 陳依萍 林陳梅 詹銘振 詹銘圍 黃詹金絨 詹秋月 陳志賢 張淑珍 陳春香 陳秀蘋 陳妙如 陳子建 陳子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