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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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1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睦雄 收養人陳 雷碧霞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宗豪 關係人 陳信儀 關係人 雷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陳睦雄(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雷碧霞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收養陳宗豪(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陳睦雄、陳雷碧霞願收養陳宗豪為養子,而被收養人陳宗豪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經其生父陳信儀、生母雷碧玉之同意,雙方業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1日訂立收養契約,爰依法聲請准予認可。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為證,且本件被收養人之生父陳信儀、生母雷碧玉亦到庭表示同意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核兩造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第1079條之2所列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0年11月21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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