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佳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佳麟(下稱被告)於民國103年
3月14日收受原審判決,雖於同年3月19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經原審法院通知被告於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通知註明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該通知於同年3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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