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根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74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根旺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4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74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11年8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7418號卷宗確認無誤,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無訛,復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稽查工作紀錄表、現場照片等件存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說明1牙得安9盒(未開封)工廠字號:00-000000-002大立信多功能個人專用牙醫器材3包(未開封)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3863號3 蒙得莎 凝膠22盒(未開封)衛署藥輸字第021417號4棉球1桶無5夾子3支無6鑷子2支無7剪刀3支無8紙圍巾1束無9針Art.326包Lot.212P070892專業牙科用途牙髓器械1盒Lot00000000專業牙科用途牙髓器械1盒Lot00000000MILLER50mmStainless35盒(27盒未拆封、8盒已拆封)ArtNr.28上海星宇馬來膠(未滅菌)1盒衛部壹器輸壹字第002440號針1盒LotZ000000000針1盒LotZ000000000針1盒0000000000針(黃色封面)1盒LotZ000000000針(黃色封面)1盒LotZ000000000針(黃色封面)1盒LoZ0000000000針(黃色封面)3盒LotZ000000000針(黃色封面)1盒LotZ000000000針(黃色封面)1盒LotZ000000000針(藍色封面)3盒Art73.Lot110192針(綠色盒子)1盒02B-000000000000針(黃色盒子)1盒0000000000針MMISHAPER1盒無針1盒17787牙醫治療台1台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