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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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347號債權人 蘇貴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玉婷 、 葉振南 即威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潘玉婷、葉振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葉振南即威晟企業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