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3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3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3761號債權人 蔡宗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家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54,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年○月○日起算?並應釋明其依據。)。
六、本件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15日起迄114年4月15日止共計3年,迄今未屆滿清償期,債權人請求返還借款之依據為何?若請求返還借款餘額,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借款總額、借款期間、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每月應還金額)。
七、系爭借款契約第2條,約定年息百分之20均違反最高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上限,應更正為正確利息之請求。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應注意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