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催字第74號聲請人 王星旺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股票附表:113年度催字第0000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6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7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8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9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50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