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峻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402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峻佑於民國112年7月5日4時4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外騎樓,見告訴人 盧永熙 停放於該處車輛上放置黑色安全帽1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頂安全帽得手後,搭乘不知情之證人 羅全華 (所涉竊盜犯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係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繫屬於本院,然被告於起訴前之113年3月18日死亡等情,有本院收狀戳文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