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3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4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71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36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4號附民原告 張淑珍 年籍與住址詳卷
涂瀚中 年籍與住址詳卷 鄭詩璇 年籍與住址詳卷 張安堂 年籍與住址詳卷 徐鈺如 年籍與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陳仲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對同案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已由本院另行審結),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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