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2號聲請人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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