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董怡彤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2月25日1,400,000元DF0000000002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2月20日560,000元DF0000000003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3月2日160,000元DF0000000004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3月2日540,000元DF0000000005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3月2日1,600,000元DF0000000006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3月5日142,000元DF0000000007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2月23日450,000元DF0000000008堃騏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信豪板信銀行丹鳳分行110年5月19日220,000元D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