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48號債權人 黃田 債務人祭祀公業 吳承活 法定代理人 吳朝枝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吳課木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臺幣捌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並無債務人祭祀公業吳承活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資料,致本院無從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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