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97號債權人 劉國鑫 債務人 陳福利 即偉辰企業社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未合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一)債務人更正為⑴債務人陳福利。⑵債務人偉辰企業社法定代理人陳福利。(二)請求內容更正為:⑴債務人陳福利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偉辰企業社應給付債權人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提出債務人陳福利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