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吳曉霈 被告 潘美華 上列被告潘美華因本院審理一百零五年度交簡字第一0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曉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雪玉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