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簡字第6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投分行,發票日95年12月21日,帳號00000000-0號,票
號U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32000元之支票一紙,
詎於提示遭退票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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