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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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狀所附3張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其中一張申請書之申請人並非本件債務人,故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債務人所申請之信用卡卡號、申請日期、以及消費款總計各為何?惟債權人於民國98年6月15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對申請書部分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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