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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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082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宗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債務人之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債務人宗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9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