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 翁德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審自更緝㈠自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於97年7月8日提起自訴,嗣因時效完成,經本院於104年3月20日以103年度審自更緝㈠字第2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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