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邱瓊煥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賴偉君 訴訟代理人 胡巧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7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