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債權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債務人 方文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狀主張請求相對人方文郁給付票號AD0000000之票款,惟該支票之發票人非方文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足以釋明方文郁應給付該支票所載債權之文件,該通知已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一百年五月二日提出之釋明文件仍無法釋明於本案請求有據,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支付命令僅得形式審酌釋明文件,不得為實體判斷,倘主張實際上係方文郁借用他人名義發票,屬實體爭議,非形式審酌之範圍,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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