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告 謝緒康
謝一全 謝家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複代理人 劉祐希 律師被告 黃秋芬 訴訟代理人 黃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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