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展農農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秀 代理人 黃振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金富 │第一商業銀行溪│105年6月30日│10,390元│0000000│││││湖分行│││││├──┼───────┼───────┼───────┼────────┼────────┼──┤│002│ 林安修 │台中商業銀行二│105年4月30日│24,690元│ENA0000000│││││林分行│││││├──┼───────┼───────┼───────┼────────┼────────┼──┤│003│ 楊明霖 │溪州鄉農會│105年4月27日│112,840元│FA0000000││├──┼───────┼───────┼───────┼────────┼────────┼──┤│004│楊明霖│溪州鄉農會│105年6月30日│40,000元│FA0000000││├──┼───────┼───────┼───────┼────────┼────────┼──┤│005│ 詹奇享 │台灣中小企業銀│105年4月30日│60,000元│0000000│││││行北斗分行│││││├──┼───────┼───────┼───────┼────────┼────────┼──┤│006│詹奇享│台灣中小企業銀│105年4月30日│80,000元│0000000│││││行北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