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告 謝財勳 即承信堆高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訴訟代理人 張鎮景
何武軒 黃群惠 葉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