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5號案件追加起訴,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9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6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僅陳明理由後補,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是以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法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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