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日商‧東朋テクノロジ-株式會社
10番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9,400,000元,依訴訟繫屬時(民國96年10月5日)日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2,630,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