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61號抗告人 黃錦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總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