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3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惠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659號、第133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惠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惠慧不服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確定判決,具狀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聲請再審,惟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汪怡君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