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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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黃錦程 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12日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返還不當得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法定期間。再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提起再審之程式。另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甚明。而「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之訴意旨略以:
㈠、再審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14日重陽節發行春嬌 志明 現金卡(下稱系爭現金卡),未經再審原告同意或授權,利用再審原告任職於再審被告設於新竹之新工分行期間,於91年9月23日發生女男車禍之「23機車愛情故事」以及原告就讀彰化高商參加雲雀彰商合唱團及嶺東商專 徐忠誠 老師畢業紀念冊留言「難捨能捨來得去得,本知心中有人」之私人愛情故事(下稱系爭愛情故事),以發行系爭現金卡。且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炒作方法,利用中視電視台於92年1月12日首播「我的秘密花園1」23集、93年4月份播出續集「我的秘密花園2」共31集,該劇有3男3女主角,其中1名主角為「志明」,藉以炒作提高系爭現金卡之發行量,侵害再審原告之系爭愛情故事財產權,再審被告獲有鉅額不當得利。
㈡、系爭現金卡自91年10月14日重陽節發行至95年2月間停止,共授信新臺幣(下同)133億元,排名台灣現金卡發行量第
3名,合計4年利息獲利28億、加計手續費及循環利息可獲利30億元,若再加上95年5月至107年5月,至少獲利超過70億元。再審原告前於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原確定判決)請求7,192萬3,000元,因無足夠資力再繳納全額裁判費,故於本件再審之訴先請求1,010萬元。
㈢、再審原告有4項疑點(卷第63-65頁),且原確定判決該案應對於下述第⒈⒉點疑點予以調查。
⒈重陽節乃敬老或紀念死者,系爭現金卡選在重陽節發行,表
示一定有代言或炒作之對象,對象為何未對此作說明。系爭現金卡以男女愛情為主軸,有如智慧財產權虛擬事物,何來實體證據,可如警方模擬犯罪,從新模擬一遍,或找新竹民眾35歲以上之人詢問,不然再審原告再找證人出面。
⒉「我的秘密花園1」共23集,於92年1月12日至92年5月24
日播放。其間92年5月22日鉅亨網新聞報導,土地銀行副總經理 何文雄 發言說明系爭現金卡發行13.7萬張,排名台灣現金卡發行量第3名。然系爭現金卡並非利率最低,而且未見電視廣告,何以能僅次於萬泰銀行、台新銀行成為第3名。
⒊「我的秘密花園2」共31集,於93年4月4日至93年8月22
日播放。再審原告於93年8月23-24日自土地銀行新工分行轉調南投分行,然93年8月22日是七夕情人節,何以再審被告選擇在七夕情人節之後調動再審原告到新單位報到。
⒋再審原告於土地銀行任職期間,僅92年4月30日及93年4月
14日因外匯業務績優獲嘉獎各1次,然再審原告未擔任過外匯業務,而獲獎時間剛好是系爭現金卡發行前1、2年,也正好是「我的秘密花園1、2」播放期間。
㈣、再審原告因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卷第121頁)。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曾提起108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嗣則撤回該再審之訴,撤回後大約一個禮拜,在網路上發現「 海倫西 的部落格」一篇文章「我曾經有個 黃耀輝 」,黃耀輝為「我的秘密花園1、2」的男主角,而「海倫西的部落格」寫下:完結篇是8月22日,當天,是我在搬家前的最後一個星期日,也是我在那間公寓住的最後一晚,星期六當天,家人來新竹幫我搬大型家俱,我的電視跟床墊全被搬走了,我知道那一天是這部劇的完結篇」(卷第69-71頁)。對照於再審原告於93年8月23-24日自土地銀行新工分行轉調南投分行的時間吻合。
㈤、聲明:⒈提起再審之訴時聲明: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1,010萬元
及自9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108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卷第17頁)。
⒉再審之訴狀二聲明:原確定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連帶給付再
審被告1,010萬元並自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暨假執行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卷第61頁)。
三、經查:
㈠、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聲明、及再審之訴狀二聲明,均與前引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程序已有不合,先予敘明。
㈡、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曾提起108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嗣則於108年5月9日撤回該再審之訴並辦理退還裁判費,此為本院職權所知事項。再審原告既於撤回後大約一個禮拜,在網路上發現「海倫西的部落格」一篇文章「我曾經有個黃耀輝」,遲至108年12月22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逾30日法定期間。況觀之「我曾經有個黃耀輝」全文內容,乃海倫西其人於部落格抒發其觀看「我的秘密花園1、2」之感想及其與前男友之感情,再審原告並無可能執此文章受較有利益之裁判。
㈢、再審原告前揭⒈⒉⒊⒋疑點,徒以系爭現金卡發行時間、「我的秘密花園1、2」播出時間、再審原告獲得記獎時間,而臆測再審被告就再審原告之系爭愛情故事內容有利用、抄襲、炒作之行為,殊嫌無據。況再審原告前揭⒈⒉⒊⒋疑點於原確定判決該案已提出質疑但無證明,顯非「於確定終局判決後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
㈣、囿於再審原告所提書狀詞意難明,經本院定期通知再審原告到庭,闡明再審之訴之法律構成要件暨若撤回之退還裁判費程序,惟再審原告堅持由本院判決。惟據再審原告到庭自陳:(問:我的秘密花園哪個男女主角是你的故事?)內容不能說完全影射,裡面有一個叫志明的。(問:裡面有一個叫志明的,就是影射你的愛情故事?)沒有,裡面有一個志明,也有一個黃耀輝,黃耀輝裡面所寫的一段兩人的愛情故事,說明了做為一個炒作的重點。(問:黃耀輝的哪一段愛情故事跟你的雷同?)我不是說他的愛情故事有雷同,我是說我的秘密花園會命名為我的秘密花園,說明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秘密,第4集有說明很清楚, 范小敏 跟他的爸爸在范小敏的房間裡說明的,秘密永遠是一個秘密,跟人說了就不是秘密了。(問:你不願說你的愛情故事?)不管當初發生什麼事情,對一個人都是很傷痛的,發生車禍過世,過程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當初有沒有這個事情,過程是個人的隱私,民法195條規定不可侵犯等語(卷第122-123頁)。準此,本院實無從知悉再審原告之系爭愛情故事內容究竟如何,進而亦無從比對系爭現金卡發行策略、「我的秘密花園1、
2」就再審原告之系爭愛情故事內容有何利用、抄襲、炒作之行為,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
四、綜上,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且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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