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孟祥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裁定如下:
主文孟祥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祥友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民國109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44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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