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 陳奕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承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9,181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9,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