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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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379號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