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辰○○
寅○○丑○○
8號子○○午○○○巳○○○庚○○○卯○○壬○○癸○○辛○○己○○○丁○○○乙○○甲○○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4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永輝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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