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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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馬慧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圖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