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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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楊基鏞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楊基鏞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體系表及其繼承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報被繼承人之楊基鏞繼承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為何?(究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基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或為其他聲明?)
五、提出受委託處理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出售、拆除、遷建等事宜,相關支出費用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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