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家樺 訴訟代理人 陳緯朋 反訴被告即原告 于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被告主張伊與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共同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簽署「A車(反訴原告)願意賠付B車(反訴被告)100%,B車賠付A車30%修車費,雙方和解息事,以下空白。」條款(下稱系爭條款),起訴請求反訴原告應賠償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330,125元,反訴原告則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提起反訴,請求撤銷系爭條款之意思表示,本、反訴之訴訟標的自不相同,自應另行徵收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