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啟榮
馮瀛趙進財黎衛忠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黎衛忠「護照號碼:
M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黎衛忠之護照號碼誤載為「G00000000」,然此等文字誤寫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石珉千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