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號聲請人 蘇志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蘇志明主張為被繼承人 蘇順 之繼承人,爰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回執附卷可憑。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蘇順之 孫子女,而被繼承人蘇順之子女 蘇郭玉琴 (即聲請人之母親)尚未向本院聲明就被繼承人遺產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聲請人尚非為被繼承人蘇順之繼承人,亦無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