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郭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其借款利率並未填載利率,嗣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然債權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就逾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