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一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安非他命1包(淨重0.15公克,驗餘淨重0.14公克)尚未處理,且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7月10日、CH/2007/61126號鑑定書1件存卷可參。是聲請意旨以該扣案毒品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