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8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 童政茂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六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59年3月5日為童政茂收養為養子,嗣養父於65年3月24日死亡,因聲請人自幼由本生父母扶養、同住,聲請人從未見過養父童政茂,亦不知其住所,為盡為人子之孝道及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准予許可終止收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收養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次查收養人係於59年3月5日與其配偶童 謝秋霞 共同收養聲請人後,收養人童政茂於65年3月24日即死亡,而聲請人於收養人童政茂過世後並無繼承其財產,此有聲請人所提收養人童政茂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復查聲請人與收養人童謝秋霞已於70年6月30日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此有臺北瑞芳鎮戶政事務所99年6月9日北縣瑞戶字第0990001725號函及所附聲請人戶籍資料、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等件可稽。本院審酌前開事證,並考量本件收養人於收養聲請人後,並未與其同住亦未扶養聲請人等情,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收養人童政茂間之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 林萬龍 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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