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180號債權人元村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定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玉裕源鼎裕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據協議書所載債務人為先
鋒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