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10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9年度家聲字第21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補正民事抗告狀繕本1份自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予相對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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