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