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203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