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被告甲○○○、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鄉○○段第1419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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