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均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1月8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被告所涉案件由同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於96年
8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6年10月12日裁定准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候傳,同日並由具保人乙○○具保後將被告釋放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已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經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臺南縣○○鄉○○村○○路○段○○○巷○○號、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3樓、桃園縣中壢市○○街○○號4樓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惟被告並未到案,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均影本)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拒不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乙○○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而被告亦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1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