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8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簡南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馮子真
馮碩文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惠如 關係人 馮寒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簡南山(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收養馮子真(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馮碩文(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