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辛○○
己○○○壬○○癸○○子○○丁○○戊○○庚○○丙○○被上訴人丑○○
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由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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